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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评价体系出台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放”怎样“管”?

2021/5/28 8:47:02

众所周知,自2014年8月31日起,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2018年3月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对政采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各地的“采购代理机构库”随之陆续取消;日前,财政部发布《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从4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入手,按照“成长型”和“综合型”两类分别对代理机进行评价。近年来,财政部这一套“组合拳”打下来,明显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政府减少对市场“干预”的决心越来越大,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已由“台前”转到“幕后”,即:放宽“入门”条件,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管理。在此背景下,采购代理机构如何适应形势,实现良性发展?财政部门如何监管,实现“放”“管”有机统一。

认清“放”的

意义


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领域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领域重要的服务性团体,近年来,随着采购代理资质的取消,数量连年增加。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拥有专业队伍,明晰政策法规,熟知采购流程,可通过规范化运作帮助采购人选取优质供应商,弥补了采购人专业人才缺乏、信息资源不足等缺点。因此,在一段时期内,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财政部为了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先后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放低了采购代理机构准入“门槛”,意义如下:


一是从简政放权角度考虑,有助于促进财政部门的管理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可以有效遏制行业内出借资质等不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当前,采购市场上仍存在着“三无”代理机构,即:无场地、无人员和无资金,一些人从事着“挂羊头,卖狗肉”行当,如果国家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证,这些“空壳”代理机构靠躺在资格证书上获利的空间将不复存在,对于维护采购市场正常秩序十分有利。


三是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目前,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多数是“复制”“粘贴”层次,采购文件制作几乎千篇一律,评分标准的确定基本都是“评委酌情打分”,没有具体量化标准,无法在政府采购中实现选“优”择“强”的目标。


四是有助于建立采购代理市场个人执业制度体系。目前,现行的采购管理制度对于代理机构约束比较多,而对执业者约束却非常少,代理机构成了个人违法违规的“挡风墙”,如果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就等于拆掉了“挡风墙”,有利于落实采购代理个体责任,对于净化代理市场个人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大有裨益。


五是有助于加强行业自律。新形势下,代理机构会清醒意识到“零门槛”不等于没标准,相反,同行间竞争将更加激烈,靠“关系”生存将会被靠“质量”立身所取代,因此,代理机构安排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不断提升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技能,学习掌握新的法律法规,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将逐渐成为行业之遵循。


把控“管”的力度


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时,既代表采购人履行前期的工作流程,又以市场化服务经营者的身份参与到项目之中,“一手托二家”,作用相当大,难免存在“中介不中”现象,因此,加强监管是不可或缺的,这既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赋予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采购工作之必须。监管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净化代理环境。监管部门应下大力治理租借挂靠企业资质(营业执照)行为,杜绝“挂羊头,卖狗肉”现象。采购人在选取代理机构时首先应查看是否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是否为公司正式员工(查社保证明),此外,还应查看公司业绩及信用评价情况,查看公司从业人员有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或业绩评价较差情形,坚决杜绝“空壳”公司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另外,采购人决不能当“甩手掌柜”,而应当扮演好自身角色,不越位、不缺位,信守合同,密切协作。工作中,如发现租借资质(营业执照)、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承揽业务、伪造业绩及业绩评价等不良行为,应及时上报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加入“黑名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按照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二是完善操作流程。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与交易“平台”搞好衔接,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推送、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线上线下答疑、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保存过程中,做到“准确、及时、高效”,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监管部门要选派人员全程参与采购活动,确保每一环节都合法合规,不出现“真空”地带。


三是定期加强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行业培训,邀请财政部指定媒体(如: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定期对代理机构执业人员进行“职业操守、法律法规、操作实务、典型案例解读”等方面的培训,且实行“有证上岗”制,让从业人员既知晓法度,又胜任工作。


四是推行行业评价。监管部门以财政部颁布《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为契机,自2021年6月起,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要求,从“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的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入手,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工作,根据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和“综合型”两类进行评价,并适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结果,净化队伍,优胜劣汰。


五是完善信用制度。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信部门等要联合出台文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业绩、不良行为全部记录在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大力营造“以诚信立业”良好氛围。


六是履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工作制度,严肃查处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在保证金收退,代理服务费收取等方面,应对代理机构作出明文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严查代理机构收支账目,坚持以查代管,做到宽严相济,发现存在问题,及时严肃处理,只要“管”得到位,定能“做”得出色。


新形势下,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直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采购人应坚持降“门槛”,不降标准的工作理念,“扮演”好自身角色,既让代理机构“放”得开,又让监督部门“管”得住,切实搞好配合,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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