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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2021/5/25 10:45:19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即将开启。据了解,这是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
据了解,此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是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展开。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
中央本级抽取数量由财政部具体确定,各省(区、市)抽取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40余个文件清单4个一级指标
据悉,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文件清单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40余项。
各级财政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5阶段推进监督评价工作
据了解,监督评价工作分为五个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为报送材料报送阶段,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为书面审查阶段,财政部门成立的监督评价工作组将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为现场监督评价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将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2021年8月2日至9月30日为处理处罚阶段,财政部门将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为汇总报告阶段,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评价工作报告。
此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据了解,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
附件:
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8.《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9.《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0.《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11.《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1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
据了解,此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是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展开。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
中央本级抽取数量由财政部具体确定,各省(区、市)抽取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取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40余个文件清单4个一级指标
据悉,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文件清单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40余项。
各级财政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5阶段推进监督评价工作
据了解,监督评价工作分为五个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为报送材料报送阶段,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为书面审查阶段,财政部门成立的监督评价工作组将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为现场监督评价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将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2021年8月2日至9月30日为处理处罚阶段,财政部门将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2021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为汇总报告阶段,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评价工作报告。
此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据了解,原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再单独开展。
附件:
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8.《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9.《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0.《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11.《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
1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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